教學督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過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和促進教學質量的全面提高,決定實行教學督導制度,設立學院督導處,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學督導工作是學院對教學全過程的組織與實施進行監督、指導的重要形式,是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督導制度,開展督導工作,能有效地對教學和教學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可根據督導結果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教學督導要及時糾正教學過程中影響教學質量和教學秩序的不良現象和行為。教學督導檢查結果將為學校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等提供依據,為教師職務評聘、晉級、評優等提供依據。

第四條 教學督導工作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督導檢查促進教風和學風的改善,通過評價、指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督導處由主管院長進行領導,獨立開展工作,負責督導全院的教學實施、教學管理和教學服務工作。

第三章 督導職能

第六條  督導處會按照國家的教育法規、方針、政策及學校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了解教師教學、學生學習、教學運行、教學改革、教學管理等教學環節,督學導教。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反饋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教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具體職能如下:

(一)了解和掌握教學條件保障,教學計劃執行和教學任務完成等情況,對從事教學工作的各系部進行考察。

(二)以教學目標為依據,制定科學的標準,運用科學的手段,對教學活動及其結果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三)及時了解和掌握每年度各系部教學的發展動態和相關情況,為院領導決策和改進工作提供全面信息。

(四)根據學院領導安排或實際工作需要,針對教學實施過程中的典型或重點問題,對特定對象所進行的調查研究。

(五)對教學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教學與教學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行專項檢查、監督、評價、指導工作。

(六)及時了解和掌握每學期教師授課內容、質量及師德品行,為教師綜合評定做準備。

(七)根據每學期教學安排和工作任務,確定被評價的課程或專業并制定評價標準及實施方案。

(八)根據學院教學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價工作實施細則及評價工作的相關培訓。

(九)收集、整理、分析教學評價有關數據,對上報的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審核匯總,形成評價工作報告。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章 督導人員的聘任及權利

第七條 督導處處長實行聘任制,主要對象是符合條件的、在其他院校沒有兼職的退休教師和長期從事教學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含處級)。督導干事主要對象是從事過教學工作,具有一線教學經驗的教師擔任,該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管理能力。

第八條 督導人員聘任條件:

(一)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較豐富的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經驗;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實事求是、樂于奉獻、責任心強;

(三)督導處處長要求具有高級職稱,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8歲以內。

第九條 督導人員聘任程序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經主管院長、督導處、教務處及各系推薦、督導處考察、主管院長審批后,由人事處聘任。

(二)督導人員聘期為二年,可連聘連任。

(三)因健康等原因,累計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者,原則上終止聘期。

第十條 督導人員權利

(一)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閱讀有關教學工作文件。

(二)參加全院教學職能部門和各系部工作會議,參與教學計劃修訂、專業設置、課程改革、教學評估、教學評比及教學改革的研討和論證工作;

(三)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干擾和影響教學秩序行為有權制止;

(四)對違反教學紀律的教師、學生提出處理建議;

(五)對教師職稱評定和年終考評評優提出意見;

第五章 教學督導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條  督導處了解、掌握全校教學督導工作動態,對教學督導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各系部實施教學督導計劃。督導處負責教學督導信息的反饋工作,建立業績檔案,進行工作考核。

第十二條 學院各教學、行政職能部門、各系部和教師應重視和支持督導工作,自覺接受督導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妨礙或拒絕督導的部門或個人,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學校每學年召開一次教學督導工作會議,向全院各系部通報教學督導工作情況,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督導、檢查與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督導、檢查與評價結果作為學院制定招生計劃、各系部申請新專業、課程建設、實驗實訓建設項目、教師聘任、晉級、評優、獎罰的重要依據。對教師的師德問題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具體監督辦法依據《教務教學管理制度》、《員工手冊》進行檢查、獎罰。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督導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